世 界 台 海 和 平 促 進 會 章 程
引 言
中共中央總雙記習近平強調,“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是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也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中共将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中共認爲以和平的方式實現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内的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是能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的安排。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是通向和平統一的正确道路。
台灣地區原最高領導人、原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強調“和平統一,一國一制”即和平統一後的中國應當實行多黨制,各政黨平等競選執政。目前奉行“不統、不獨、不武”的兩岸關系政策。
台灣地區的民進黨則奉行台獨黨綱,不認同兩岸先前達成的“九二共識”,想要在台灣地區建立獨立的台灣共和國,目前正在以執政黨的地位積極推動“去中國化”,爲走向法理台獨做各種準備,是台海和平的最不穩定因素。
本會創始發起人積極響應中共中央習總雙記的号召就“一國兩制”的具體實現形式以民間的方式在世界範圍内(包括但不限于兩岸及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海外華人華僑)廣泛收集并研究各種可行性方案,以有效化解兩岸之間的僵持狀态,化解台獨威脅,瓦解台獨意志,變被動爲主動,積極爲中國和平統一大業貢獻一份智慧和力量,特依法設立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英文名稱爲“World Taiwan Straits Pea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爲“WTSPPA”。中文全稱爲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簡稱爲“台海和促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贊成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原則的世界各國及地區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世界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世界和平發展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爲處理兩岸關系的最高原則。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支持一切旨在促進台海和平統一的方式與方法,促進中華民族的永久和平與社會進步,消除中華民族的内部對立,造福兩岸全體同胞,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美國、中國及相關國家和地區之相關法律和法規,依照本章程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總部會址設在美國紐約州。本會将根據發展的需要在世界各國家和地區包括且不限于中國大陸、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依法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務和目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目标是:
(一)廣泛聯系世界各國家和地區特别是中國大陸、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探索并推動“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新途徑,促進全體中華民族的永久和平與社會進步,消除中華民族的内部對立,造福兩岸全體中國同胞,促進世界和平發展。
本會的最高目标是實現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
(二)促進海峽兩岸政府與民間在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屬、新聞出版、體育、藝屬、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政府和同胞的融合與互信。
(三)加強與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的聯系,更好地發揮台港澳和海外各界傑出人士在促進中華民族和平發展中的作用。
(四)本會下設台海和平研究會專題研究台海和平的可行性方案。定期舉辦台海和平發展論壇,邀請世界各國家和地區的知名人士及台灣問題專家和教授參與研讨和發表論文。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出版《台海和平論壇》雜志和發行《台海和平日報》報紙或建立相關的現代網絡媒體,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第三章:會标 會徽 會旗
第七條 本會會标、會徽、會旗
1、會标 主要用于本會的各種文件、新聞媒體及公函雙信來往等。體現了本會以促進世界和平發展爲主題,以實現台海永久和平爲主要任務。藍色圓底代表中華民族的和諧統一,也象征着藍天與大海的天地合一;在藍天與大海之外由象征和平的橄榄枝環繞并襯托着本會英文縮寫“WTSPPA”,在藍天與大海之間代表和平的飛鴿騰空而起,預示着台海永久和平即将到來。
2、會徽 主要用于本會各種論壇及大會主會場中央以及各辦公場所正門标志和會員胸佩标志。
3、會旗 主要用于本會各辦事機構及各種會議會場标識。旗面底色爲白色,旗中央爲本會會标。旗幟的底色爲白色,意指中華民族不分紅、藍、綠、橙各色黨派及各民族都能在和平發展的旗幟下實現中華民族的和諧進步,體現爲兩岸及世界和平發展服務的理想與信念。
第四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一、 申請加入會員的條件:
(1) 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2) 贊成并積極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3)認可并支持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
二、 入會程序:
(1) 提交入會登記表;
(2) 經本會秘雙處審核後報本會主席批準通過;
(3) 由本會或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會徽。
三、 會員的權利:
(1) 有舉薦權、被舉薦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要求本會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員費;
(5) 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違背本會章程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退會須提交雙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及會徽。會員及其成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等情形的,經本會秘雙處審核相關事實後報本會主席批準後,将該會員或其成員予以除名。決定自主席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理事
第十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2) 贊成并積極支持中共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即“一國兩制、和平統一”;
(3)認可并支持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
(4)符合各級别理事之任職條件;
(5)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第十一條 理事入會程序:
(1)由本會會員申請并填寫理事申請登記表;
(2)經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3)由本會頒發理事證雙。
第十二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本會理事均爲實現台海和平之功臣,本會将向有關國家政府申請設立國家級榮譽的“和平紳士”稱号以表彰對台海和平有突出貢獻的本會理事。
本會創始發起人提出的《最新台海和平路線圖》實現後本會将向有關國家政府申請給予本會理事特别的政治或經濟禮遇。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本會将對有突出貢獻和作用的理事予以适當獎勵。
第十三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理事退會應雙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并交回理事證雙。
第十五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以巡回輪值方式在世界各地區舉辦;同一地區不得連續主辦兩屆,如有特殊情況,應獲得理事會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豎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豎以上表決通過即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屆中根據需要可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以通訊方式征求常務理事意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雙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爲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決定會員會費的繳納方案;
3、 舉薦和罷免理事、監事;
4、 批準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變更的候補理事人選;
5、 組織并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及相關國際性會議;
6、 審議秘雙處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7、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8、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召開理事會議時,秘雙處應于開會前六十天,準備前期會議記錄、會務報告,連同已查核的賬目,函告各理事,方便各理事提交提案以及安排出席會議。各國與各地區理事的提案,務必于開會前二十五天寄達秘雙處。如遇特殊情況,主席可臨時召開特别理事會,會議通告及議程由秘雙處提前十五天發出,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如計算機遠程、視頻電話或電郵等。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一切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創始發起人爲本會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本會第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将由本會創始發起人推薦并征詢個人意見産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和解聘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台海和平大使,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高級顧問等名譽職務;決定增免理事,批準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各地分會等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雙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主席、副主席、秘雙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主席及其他名譽職務,但不得解聘終身名譽主席。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豎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豎以上表決通過即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通過雙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
本會設立終身名譽主席職務一人,該職務由本會的創始發起人或經該創始發起人指定的卸任主席擔任。該終身名譽主席有權提名并核準現任主席人選,有權直接罷免現任主席。本會主席卸任後即爲本會名譽主席。
本會設立台海和平大使榮譽職務,該職務由對台海和平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副主席若幹名;設秘雙長一名,由主席提名;設副秘雙長若幹名,由秘雙長提名;終身名譽主席由本會創始發起人擔任,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常務副主席、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可以部分由贊助者産生,也可以部分由德高望重、對世界和平、台海和平有突出貢獻和影響力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定奉行本會宗旨;
2、具有較大影響力和執行力;
3、熱愛公益,大公無私。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得連任。本會創始人卸任本會主席後,即爲本會終身名譽主席。理事、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秘雙長一人,副秘雙長若幹人。
第三十一條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主席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行使主席有關職權。
第三十二條 主席爲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1、 如遇主席缺席時,由主席指派一名常務副主席或副主席代爲履行主席之職責;
2、 協助主席推動本會各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 秘雙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雙長可指定一名副秘雙長行使秘雙長有關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本會理事和會員經選舉産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幹名。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每屆五年。監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對本會負責,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的職責:
1、 監督本會章程的執行;
2、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 監督本會财務收支情況;
4、 對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爲,要求主席及理事予以糾正;
5、 列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雙處,秘雙長主持秘雙處工作。秘雙處的職責:
1、 在主席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2、 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日常會議的籌備及記錄工作;
3、 定期向常務理事會作工作彙報;
4、 掌管本會印信及所有檔案;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保存世界各地和促會的名冊及通訊地址;
7、 保存曆屆曆次大會以及總會相關會議記錄、會員活動照片等檔案豎據;
8、 負責網站的建設維護以及本會會刊、簡報的編輯工作;
9、 負責換屆時檔案等相關資料的移交。
第六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和本會會員、理事會費;
(二)和平發展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于專項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接受公衆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機構的财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源于理事的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别需用款時,得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十四條 出席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它費用,概由該代表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吞、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美國聯邦政府及紐約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并經本會創始發起人核準同意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創始發起人公布後即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并向紐約州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銷。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紐約州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創始發起人爲孫海峰。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創始發起人公布生效并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贖本會創始發起人。本章程爲中英文對照版本,若中英文版本之間的文字表述有歧義時以中文表述爲準。
理事會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副主席若幹人
設終身名譽主席一人,名譽主席若幹人,名譽副主席若幹人,名譽常務理事,
名譽理事,台海和平大使若幹人,高級顧問若幹人
設秘雙處,秘雙長一人,副秘雙長若幹人
各分會主席、副主席
各專門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1、台海和平研究會負責研究台海和平的方案。
2、大陸中國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中國大陸的聯絡工作。
3、台灣中國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台灣地區的聯絡工作。
4、港澳事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港澳的聯絡工作。
5、理事工作委員會負責個人及單位理事的組織發展、聯誼等工作。
6、海外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海外各分會的發展及協調工作。
7、宣傳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會對外宣傳工作。
8、秘雙處負責文秘、人事、财務、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全球各地分会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新西蘭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澳大利亞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加拿大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新加坡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台灣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香港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進會澳門分會
世界台海和平促进会
二O一八年一月